銀保監會下發1號文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落地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下發1號文——《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
? 據悉,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
? 其中,《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監督管理部門對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擔保市場秩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旨在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活動,防范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旨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則意在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銀擔合作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
? 銀保監會稱,對于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實施。《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文章摘自:《上海金融報》
